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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绥德县韭园乡魏家墕村人,住绥德县四十铺镇后街,农民。被告魏某,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绥德县韭园乡魏家墕村人,住本村,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