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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5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C786**号小型轿车沿X308线由本县崇武镇往惠安县城方向行驶,行至X308线11KM路段时,碰撞其道路前方自右往左横过道路行走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曾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车主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6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260000元,款项均已付清。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曾某甲、刘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视频截图,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和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死者的继承人情况登记表及户口信息等,调解协议、收款收据和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中心向本院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效果,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基本符合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国强审 判 员  骆丽芳人民陪审员  王亚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佳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