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5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x与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05618号原告马x,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x(系原告马x之妻),1958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峪村北。法定代表人尹永林,厂长。原告马x与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页岩制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英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侯文生,被告页岩制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尹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诉称:我系被告页岩制品公司雇佣的员工。2014年4月18日,我在工作中被电击伤左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我左手烧伤、左手瘢痕增生挛缩畸形等。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其他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我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25300元、伤残赔偿金80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1000元及后续治疗费、衣物损失300元、鉴定费22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页岩制品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都是我公司支付的;同意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我公司已发给原告工作服费用,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衣物损失。经审理查明:马x系页岩制品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4年4月18日,马加发在检查电路合电闸时,线路起火致其左手烧伤。马x受伤后,页岩制品公司将其送至滦平县中医院诊治。其伤经诊断为:左手深Ⅱ°烧伤、右手浅Ⅱ°烧伤,颜面部Ⅰ°烧伤。马x于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5月16日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页岩制品公司为马x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后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就左手瘢痕增生挛缩畸形进行治疗。2015年7月10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受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委托,就马加发手部之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马加发伤残等级属十级(赔偿指数10%)。双方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现马加发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雇于被告,其在工作中被电击烧伤,自身不存在过错,被告理应对原告因伤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之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参照其伤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因其未提交出院后需护理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结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并根据原告受伤前的收入状况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本院按照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鉴于原告因伤致残,精神受到一定程度损害,故对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其伤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本院根据票据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其就医情况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衣服损失300元及后续治疗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除已为原告马x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再赔偿原告马x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万零四千四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六元,由原告马x负担二百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一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