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秦瑞瑞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9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原审被告人敖某某,男。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某、齐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2014)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敖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齐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小锋审判员闫建华代理审判员董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姜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