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与陈建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陈建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益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青,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忠,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上诉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加倍支付陈建忠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5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8492元;二、驳回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加倍支付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5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84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填写了虚假信息虚构其工作经历,隐瞒了其与原工作单位正在进行劳动诉讼的事实,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期间,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水平一直不能达到上诉人公司设计总监一职的岗位要求,最终因其不能胜任工作于2015年5月下旬主动向上诉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该情况进一步说明被上诉人根本不具备设计总监的岗位要求,正是因为如此,上诉人才主张因被上诉人通过欺骗手段使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填写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影响其工作表现及工作能力,属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陈建忠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依据不充分,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