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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倪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倪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