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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华诉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华,王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刘某华,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华,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刘某华诉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刘某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华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