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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0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彭某某窜至中山市石岐区东盛花园1号*座***房被害人章某某住处,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胶片打开房门,在屋内盗得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和一批金银首饰(其中1枚千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3620元,其余无法核价);同年12月12日晚,彭某某又窜至东盛花园1号*座***房被害人吴某某住处,采取同样方法入户盗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60元)及1台摄像机、一批金银玉器(均无法核价);2015年1月15日,彭某某又窜至石岐区迎瑞坊*号***房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用螺丝刀撬门入室,盗得3本邮票集和4张100元的纪念币。2015年4月14日,彭某某在中山市西区名仕天地B座6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其位于西区经典世家公寓的住处搜出一批胶片、手套等作案工具和上述邮票集。归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邮票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与彭某某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某某盗窃犯罪所得财产,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