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与被告高峰、延安现代彩色制版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高峰,延安现代彩色制版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呼英烈,该行行长。被告高峰,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被告延安现代彩色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法定代表人雷浩,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诉被告高峰、延安现代彩色制版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高峰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36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森虎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