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14号原告:高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巩羽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