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王东成、李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王东成,李擎,王朝云,王燕,田树勇,牛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长平。委托代理人郭晓琳。被执行人王东成。被执行人李擎。被执行人王朝云。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田树勇。被执行人牛金凤。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王东成、李擎、王朝云、王燕、田树勇、牛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标的224115.30元,已执行0元,还剩余224115.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