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行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诗论与嘉峪关市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酒行立字第4号起诉人刘诗论,男,汉族。起诉人刘诗论诉称,2014年4月17日自己被嘉峪关市信访局方树仁软禁三十多个小时,当天22时方树仁还抢劫自己的上访材料。2014年6月嘉峪关市信访局局长龚学爱、副局长马原表示以“民政救助”的方式解决或补偿损失,金额数目是1.2万,前提是必须写息诉罢访书,遭起诉人拒绝。2014年9月10日是嘉峪关市市长接待日,嘉峪关市信访局局长龚学爱工作作风败坏,不接起诉人电话。2014年8月10日因嘉峪关市信访局杨科长告诉警察和保安说起诉人有精神病不能让进大楼,自己丧失与省委督察组约谈的机会。另外起诉人上访六年从未收到嘉峪关市信访局的书面答复,嘉峪关市信访局存在拒访的侵权行为,现以嘉峪关市信访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事实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嘉峪关市信访局行政行为乱作为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诗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经指导和释明,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诗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殷奋启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