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万婷与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婷,文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51号原告万婷,女。委托代理人郑明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茹,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婷诉被告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婷撤回起诉。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为276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