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8号原告:赵某,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贾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