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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8号原告:赵某,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贾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