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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薛龙美诉冯爱侠、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龙美,冯爱侠,刘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薛龙美。被告冯爱侠。被告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龙美诉被告冯爱侠、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龙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薛龙美负担。审 判 长  马 跃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胡庆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