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薛龙美诉冯爱侠、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龙美,冯爱侠,刘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薛龙美。被告冯爱侠。被告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龙美诉被告冯爱侠、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龙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薛龙美负担。审 判 长 马 跃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胡庆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