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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荣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与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769号原告:杭州荣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军。委托代理人:郑奕。被告: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心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荣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8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