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礼金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礼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531号罪犯郭礼金,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幸福城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揭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礼金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000元(累计缴纳12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郭礼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礼金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2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礼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郭礼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