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三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裴万敏与杨建通、杨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万敏,杨建通,杨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420号原告裴万敏,女,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杨建通,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杨兵兵,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万敏诉被告杨建通、杨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万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建通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0000元及查封被告杨兵兵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奥迪牌越野车一辆。原告裴万敏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裴万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建通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0000元及查封被告杨兵兵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奥迪牌越野车一辆。。原告裴万敏所有的房产在保全期间内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