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迟慎成与被告庄俊秋、宋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慎成,庄俊秋,宋云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23号原告:迟慎成,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被告:庄俊秋,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云平,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慎成与被告庄俊秋、宋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