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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佳楠制衣有限公司与殷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佳楠制衣有限公司,殷洪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宁波佳楠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佩芬。委托代理人:徐俊彦。被告:殷洪国,1972年10月11日,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马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佳楠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佳楠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佳楠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