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147号原告刘×,男。委托代理人张鲁,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委托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于2015年8月31日21时03分猝死。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德利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