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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147号原告刘×,男。委托代理人张鲁,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委托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于2015年8月31日21时03分猝死。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德利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