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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骆某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