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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小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家让与郭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让,郭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小字第96号原告张家让,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17日,住邓州市。被告郭哲,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9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让与被告郭哲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让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郭哲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让撤回对被告郭哲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让负担。审判员  潘清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吉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