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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成都恒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宏顺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29号申请人成都市恒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宏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爱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发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顺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樊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