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政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91年5月7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另案处理)在政和县青龙庄五弄某室合伙经营以“重庆时时彩”模板创建的赌博网站,并署名为“聚宝盆”。之后,被告人许某甲聘用许某丙、林某某、马某某等人利用网络,以高额返点为诱惑,招募下级代理,发展各地玩家,通过网络接受投注进行赌博。至2013年8月30日案发,该赌博网站通过代理接受玩家网络投注金额达100万余元,盈利约2万元。案发当日,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侦查机关当场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四台。本案审理期间,政和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许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政和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扣押清单、下线个人报表、会员列表、提款列表、“聚宝盆”平台彩页截图、被告人许某甲和许某乙、许某丙、林某某等人的银行明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人许某乙的供述、证人许某丙、林某某、马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吴爱军、吴某、陈某乙、郑某某、尹某某、雷某、叶某、陈某丙、杨某某、赖某某、王某、曹某某、何某某、钟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赢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开设网站接受投注金额达10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甲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二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四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叶思东人民陪审员谢其茂人民陪审员刘国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叶木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