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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黄建,梁卓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锐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黄建,梁卓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深圳市锐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被告黄建。被告梁卓军。原告深圳市锐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坚发公司),黄建、梁卓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李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7日、19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补充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累计投资放款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双方若有争议,均向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月19日,被告黄建、梁卓军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自愿为上述《合作经营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2月21日,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向原告提交了《预付贷款申请》,申请原告向其预付200万元人民币,被告黄建、梁卓军均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上述材料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东莞坚发公司预付了货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3日,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黄建、梁卓军均在该承诺书中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一份,承诺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还清上述货款全部200万元,并列明了具体的还款时间、金额。但被告东莞坚发公司此后仅支付了9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尚欠原告110万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东莞坚发公司支付欠款110万元及利息49451.11元(自2014年5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暂计至2015年1月19日,共289天,此后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建、梁卓军对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结算和费用等方式。2012年12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东莞坚发公司(乙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资金扶持和回收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乙方出货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考虑支付适合后期订单需要的预付货款。此款乙方在三个月内以扣除货款形式还款。若乙方出货和收汇正常,甲方将按上述惯例循环继续放款。甲方累积预付款不超过200万元,如乙方运作良好,甲方可酌情考虑增加短期预付款。二、乙方责任和赔偿,在甲方的扶持资金到位后,乙方从到位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甲方出口400万美元以上。若不能完成,不足部分乙方按1美元赔偿0.12元人民币与甲方结算。乙方连带责任人黄建、梁卓军两位,对乙方在贸易过程中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其个人承诺无条件偿还甲方,并且愿意承担永久性终生连带责任。”被告黄建、梁卓军在上述补充协议中签字。同日,被告东莞坚发公司、黄建、梁卓军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显示,由于我司坚持对国外进口商客户采取先出口后结的放账结算方式,凡属于我司货物用贵司单位报关出口,若造成进口商外汇(即货款)不能按时收回,根据前期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规定,我司无条件偿还贵司所有生产预付款,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盖章确认。被告黄建、梁卓军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并签字确认。2012年12月21日,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向原告提出《预付货款申请》,申请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200万元。具体还款金额和时间详见以后签订的还款承诺书。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我司(被告东莞坚发公司)承担最高的逾期罚息。被告黄建、梁卓军在上述《预付货款申请》签字确认。2012年12月23日,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显示,我司现欠贵司人民币200万元,具体还款时间、金额如下:2013年5月还款15万元;2013年6月还款15万元;2013年7月还款15万元;2013年8月还款15万元;2013年9月还款15万元;2013年10月还款15万元;2013年11月还款15万元;2013年12月还款15万元;2014年1月还款15万元;2014年2月还款15万元;2014年3月还款25万元;2014年4月还款25万元;上述合计200万元。被告黄建、梁卓军在上述《还款承诺书》的连带责任人处签字确认。2013年1月21日、2013年4月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东莞坚发公司转账100万元,共计200万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显示,我司现欠贵司人民币110万元,具体还款时间、金额如下:2014年11月还款10万元;2014年12月还款10万元;2015年1月还款10万元;2015年2月还款10万元;2015年3月还款10万元;2015年4月还款10万元;2015年5月还款10万元;2015年6月还款10万元;2015年7月还款10万元;2015年8月还款10万元;2015年9月还款10万元;上述合计110万元。被告黄建、梁卓军在上述《还款承诺书》的连带责任人处签字确认。原告不同意上述还款承诺,要求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在两个月内还清全部欠款。若逾期未还款,我司将按原还款承诺追究你司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依据第二份《还款承诺书》,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补充协议》、《承诺书》、《预付货款申请》、两份《还款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与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在2014年11月1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10万元。原告不同意上述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要求被告东莞坚发公司在两个月内还清上述全部款项。庭审中,原告依据上述《还款承诺书》要求被告东莞坚发公司支付欠款110万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建、梁卓军的担保责任。《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补充协议》、《承诺书》、《预付货款申请》及《还款承诺书》中,被告黄建、梁卓军均作为连带责任人签字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黄建、梁卓军对被告东莞坚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梁卓军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东莞坚发公司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锐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建、梁卓军对被告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梁卓军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坚发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锐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46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冬    红人民陪审员 王欣人民陪审员黄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启    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