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德刚与徐为明、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刚,徐为明,丁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陈德刚。委托代理人俞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为明。被告丁秀梅。原告陈德刚诉被告徐为明、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徐为明、丁秀梅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后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刚的委托代理人俞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为明、丁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刚诉称:2013年9月16日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陆陆续续借款共计65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法院立案之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为明、丁秀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为明、丁秀梅系夫妻关系。被告徐为明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由徐为明向陈德刚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徐为明50000元;被告徐为明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由徐为明借到陈德刚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元),到10月22日归还,被告丁秀梅在该借条上也签了名,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徐为明94000元;2013年11月8日、2013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徐为明各拾万元,被告徐为明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由徐为明向陈德刚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11月8日10万元、11月12日10万元);被告徐为明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由徐为明向陈德刚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被告丁秀梅在该借条上也签了名,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徐为明贰拾万元;被告徐为明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由徐为明向陈德刚借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到期2014年4月1日归还,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给被告徐为明63000元。之后,被告徐为明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服装厂,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且被告有厂房、土地,有偿还能力,所以一直借款给被告。2013年9月23日及2014年3月1日的借款,由于当时原告账上款不够,所以有部分转账,有部分付现金给被告的。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凭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为明向原告陈德刚借款事实,有借条为凭及付款凭证证实,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徐为明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其责任在被告。被告徐为明与丁秀梅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陈德刚要求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徐为明、丁秀梅归还借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为明、丁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为明、丁秀梅归还原告陈德刚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709.40元,合计11009.4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邵宝华人民陪审员  卢文东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