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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范传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传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1321号原告范传英,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铁征,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世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传英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传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传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二元,由原告范传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