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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成志与梁国芝、卢德滨、皮子智、甄荔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马成志,梁国芝,卢德滨,皮子智,甄荔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53号申请人执行人马成志,住宾县。被执行人梁国芝,住宾县。被执行人卢德滨,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平坊村全孝屯。被执行人皮子智,1963年2月22日生,住宾县。被执行人甄荔琴,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马成志诉梁国芝、卢德滨、皮子智、甄荔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富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