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巧民、周绒与柏刊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绒,朱巧民,柏刊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周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巧民,女,汉族。被执行人柏刊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朱巧民、周绒与柏刊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7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35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570元、执行费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躲债不归,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使案件暂时不能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1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