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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103号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35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宋某某现在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大钊的法定代理人张贤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