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与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西山村西山路5号第四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锡坤路21号。法定代表人CHANKWOKHUNG,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町公司)与被告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美町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圣美町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美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2元,减半收取4086元(此款已由圣美町公司预交),由圣美町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彦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