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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与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西山村西山路5号第四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锡坤路21号。法定代表人CHANKWOKHUNG,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圣美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町公司)与被告英莳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美町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圣美町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美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2元,减半收取4086元(此款已由圣美町公司预交),由圣美町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彦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