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朝礼,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龚 林人民陪审员 姚申远人民陪审员 郑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