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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非诉行执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非诉行执字第0012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靖江市行政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朱晓波,局长。被申请人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飞跃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总经理。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泰靖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定: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靖安监管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86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视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同意约期给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