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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春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连,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胡春连。被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春连与被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春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春连抚恤金等530000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7700元,共计537705元。但其拒不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到期未提出债务异议,自动履行债务款537705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