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张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30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2588-5。负责人张湧,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巍,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学彪,该行职员。被告张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张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谢巍、张学彪,被告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旭向原告申请人民币个人授信额度,经原告批准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个人授信合同》,授信额度总额为100万元,额度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用于个人经营性支用。在上述个人授信额度项下,被告张旭向原告申请个人融资易贷款,经原告批准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在上述个人授信额度下给予被告张旭个人融资易转账额度1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融资易转账额度划拨至融资易商人卡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该融资易转账额度下的任何一笔融资易转账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计算,执行利率为8.4%,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随后,2014年11月24日,被告张旭在上述授信额度下支用借款本金100万元。放款后,被告张旭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依约支付了当期利息。2015年5月22日被告张旭归还了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4900元。2015年5月24日(贷款到期日)被告张旭仅支付了部分利息2100.73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未能如期归还。截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张旭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本金为50万元,逾期利息3032.60元,逾期罚息704.25元,前述所欠本息共计503736.85元。根据《个人授信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被告张旭应按照约定立即清偿借款本息,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逾期利息3032.60元,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的逾期罚息704.25元,以及自2015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授信合同》,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授信额度100万元,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在上述个人授信额度下向被告张旭提供个人融资易转账额度100万元,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3、《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放款100万元,且被告随后使用该笔贷款进行对外支付。4、《资金结算承诺书》,证明被告在贷款到期时出现违约行为。5、欠款明细,证明截止到2015年5月27日被告的欠款数额。被告辩称,认可欠款数额,但是不认可欠款形式,原告的放款是循环授信一直到2015年11月19日,到半年的时候我还了50万元,本来还了50万元后还可以继续贷,但是原告扣款后不再放贷,导致被告融资出现问题。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5没有异议,认可;对证据4不认可,当时在承诺书上签字,并没有看到上面的内容,原告所说的月均结算量5%是没有依据的。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认可系其本人签字确认,虽然被告对承诺书中涉及的内容不认可,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既然本人签字确认即应推定被告对相关内容是了解并认可的,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张旭签订《个人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授信额度总额为1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授信人支用授信额度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融资易转账额度为100万元;融资易刷卡额度有效期自融资易刷卡额度划拨至融资易商人卡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融资易转账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计算;融资易转账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易转账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5.6%;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2014年11月2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后,未继续按时还款,截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3032.60元、罚息704.25元。原告催要未果,故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及《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使用原告资金后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三、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5月27日的利息3032.60元、罚息704.25元,以及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7元,保全费3039元,合计11876元,由被告张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东良审 判 员 王文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尹靖怡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