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同乡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与被告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顾,家里的重担落到我一个人身上。现我与被告早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两个孩子,一家其乐融融,夫妻两人偶尔发生矛盾是正常现象。今后我们两个好好生活,一起把孩子照顾好,为了这个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月10日生长子李甲,2005年12月20日生次子李乙。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微型面包车一辆,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长子李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婚生次子李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已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儿子,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和好有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伊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