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玉勤与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勤,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杨玉勤,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王淑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倪广川,该队法制科科长葛卫军,该队二中队中队长。原告杨玉勤不服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勤与被告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勤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 富 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