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姬广奎、杨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广奎,杨秀华,姬广列,姬生田,姬广恩,楚秀先,姬广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朝民,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苗雨锋,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姬广奎,男。被告杨秀华,女,系被告姬广奎之妻。被告姬广列,男。被告姬生田,男。被告姬广恩,男。被告楚秀先,女。被告姬广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姬广奎、杨秀华、姬广列、姬生田、姬广恩、楚秀先、姬广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