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少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少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伍改成,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