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莹与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莹,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周莹,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901房。法定代表人鲁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莹诉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莹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