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洲祥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兰州金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200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勤,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霞,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负责人管万林,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冬,系该分公司理赔部经理。第三人兰州金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潘建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第三人兰州金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的通知》,该案应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孟定军代理审判员 魏蕊娟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