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来平与顾利民、龚雪元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平,顾利民,龚雪元,陈伟,黄士新,任闰生,陈龙宝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73号原告来平,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利民,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龚雪元,男,194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陈伟,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黄士新,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任闰生,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龙宝,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德贤,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一苇,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平诉被告顾利民、被告龚雪元、被告陈伟、被告黄士新、被告任闰生、被告陈龙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龚雪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上海市闸北区华兴路XXX弄XXX号,且其身患疾病,行走不便,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被告龚雪元称,其户籍地在上海市闸北区华兴路XXX弄XXX号,但是本案的被告陈伟、被告黄士新及被告陈龙宝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龚雪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龚雪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龚雪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建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