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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来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0月10日结婚,于同年11月4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由饮水机一台、微波炉一台、被子十条、床罩八个、毛巾被两条、台灯两个。婚后,被告长期在家不干活,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10月6日,被告父母带人到原告家大闹,给派出所报警后才解决。2014年11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1月6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没有结果后,就在原告走出法庭门口后,被告一家人对原告堵截殴打,经派出所民警制止后才平息。原告已经无法在被告处生活,现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原告彩礼5万元。婚后并给原告购买了电动车一辆3200元、三金5000元,给原告考驾照花费4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家人去原告家,是叫她回家,被告没有去,具体情况不知道。派出所处理是事实,调解了。婚后原告怀孕后未经被告同意就私自堕胎,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3万元,其它财产不再说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4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典礼前,被告给原告彩礼款5万元。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饮水机一台、微波炉一台、被子十条、床罩八个、毛巾被两条、台灯两个。婚后,并给原告购买了电动车一辆及三金。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架,2014年10月6日,又因吵闹向派出所报警,由派出所处理,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1月,原告向安阳县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要求个人财产,被告表示不再要求财产。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闹,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也未能提交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表示不再要求其他财产也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天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