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林文成、范新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文成,范新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寻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林文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申请人范新民,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寻乌县。申请人林文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范新民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林文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一个月后,被申请人范新民归还了本金5000元,剩余5000元借款经申请人林文成催取,被申请人范新民拒不归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范新民:1、偿还剩余欠款5000元;2、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范新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林文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7元,由被申请人范新民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