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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亚梅与洪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熊亚梅。被告:洪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亚梅诉被告洪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亚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熊亚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熊亚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