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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平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汤开美诉被告段永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汤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戴学斌,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以被告段某某主动认识错误并同意改正,且子女均未成家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