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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毓祥与王同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毓祥,王同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张毓祥,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随来、张凯莉,连云港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同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曲永华,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毓祥诉被告王同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宝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毓祥的委托代理人张凯莉,被告王同军委托代理人曲永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毓祥诉称,2009年6月,被告在板桥办事处张圩坨新建紫菜育苗厂,原告承建该工程,2009年12月底工程完工。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于2012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至张毓祥工程材料款共计贰拾叁万肆仟元整(234000元),以上所有欠条作废。欠款人王同军。落款日期2012年12月22日”。2015年7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尚欠22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4000元及利息(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同军辩称,我认可欠工程款224000元,去年年底原告从被告妻子处拿走5000元,应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出具欠条时原、被告并未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在板桥办事处张圩坨新建紫菜育苗厂,原告承建该工程,2009年12月底工程完工。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于2012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至张毓祥工程材料款共计贰拾叁万肆仟元整,以上所有欠条作废。欠款人王同军。落款日期2012年12月22日”。2015年7月26日被告王同军支付原告张毓祥工程款10000元,尚欠2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主张2014年年底被告妻子支付原告现金5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能举证。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张毓祥作为个人承包原告发包工程,无施工资质,双方间应系无效合同。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结算并由被告就所欠工程款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按结算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34000元。被告王同军在出具欠条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主张另支付原告5000元未能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毓祥请求被告王同军支付工程价款2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涉案工程于2009年12月份已竣工,原告请求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2012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同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毓祥工程款224000元及利息(以224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王同军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晶;(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息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