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重庆雅特力柴油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石雪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特力柴油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石雪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02号原告重庆雅特力柴油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弘路0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979-1。法定代表人骆晨,重庆雅特力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芸,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雪婷,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雅特力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雪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雅特力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