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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博伟锻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博伟锻造有限公司,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229号原告无锡市博伟锻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19556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工业配套区5期B-25号。法定代表人薛荣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283656-8,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九华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亚兵。原告无锡市博伟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伟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惠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伟公司诉称:博伟公司为大工公司加工定制各类锻压件,但大工公司拖欠376522.5元价款未付。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但大工公司仍未支付该款项。要求判令大工公司立即支付价款376522.5元。被告大工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博伟公司与大工公司自2012年起即有生意往来。博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大工公司加工定作各类锻件。2013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对账函,确认截至2013年4月31日止大工公司结欠博伟公司446522.5元。后大工公司支付70000元。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5年3月31日大工公司结欠博伟公司376522.5元,并约定还款计划。此后大工公司一直未按约付款,博伟公司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对账函、还款协议、承兑汇票、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大工公司结欠价款376522.5元,事实清楚。博伟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大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博伟公司价款3765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4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94元(此款已由博伟公司预交),由大工公司负担(博伟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894元由大工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大工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博伟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殷 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